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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警示性条款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17年03月18日 00:00 阅读:
    第一条 校园卡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禁止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一旦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缴一卡通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二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到一卡通管理中心认领校园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或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的行为,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一经查实,将由学校对其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部门。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一卡通系统或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实, 照价赔偿,并移交保卫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坏卡内数据或密码或使用伪造、作废的校园卡,冒领冒用、涂改校园卡骗取财物,一经发现,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和授权使用者承担,一卡通管理中心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保卫部门处理。各使用单位没收的卡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交一卡通管理中心。

    第六条 校园卡工作人员、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持卡人参与欺诈或串通参与欺诈资金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未经一卡通管理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设置或接入 POS 消费终端、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或连接线等;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一卡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一卡通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园卡使用部门的具体需求安装相应数量的设备和备件,使用部门如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报一卡通管理中心,如系人为损坏必须承担设备维修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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